- 2023-02-02 17:28
為了進一步規范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閩政辦〔2022〕5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現予以公布。
福建省地震局
2023年2月2日
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閩政辦〔2022〕5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是指中國地震局和福建省地震局依據建設單位的行政許可申請,綜合考慮地震環境、建設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許的風險水平及國家經濟承受能力和要達到的安全目標等因素,確定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本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為中國地震局和福建省地震局。
中國地震局負責實施下列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
(一)大型水利水電等國家重大工程;
(二)跨?。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國家重大工程;
(三)核工程。
福建省地震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
第四條 福建省地震局設立行政服務窗口,負責受理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審查、作出許可決定等工作。
第五條 實施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定與公開等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必須在項目初步設計之前完成。建設單位可在工程建設前期階段向福建省地震局申請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的行政許可。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交申請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應提交的申請材料有:
(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申請表(加蓋公章,見附表);
(二)業主單位和法人證件復印件;
(三)工程項目簡介,含工程建設場地位置范圍、工程性質、建設規模、所屬行業等相關材料;
(四)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相關材料;
(五)項目前期工作相關輔助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電子版。
第九條 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服務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內容為:是否屬于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范圍、提供資料是否完整等。
第十條 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服務窗口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中國地震局審定范圍的,由窗口直接轉件中國地震局;
(二)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對更正內容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實施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即通過形式審查后,應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三章 審定與公開
第十一條 福建省地震局在受理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行政許可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許可決定。
出具的書面許可決定,應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送達申請人,同時抄送中國地震局和相關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及時開展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工作,全程接受技術監管,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級及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省級及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審定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書與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標準。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審查等工作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福建省地震局負責全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結果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市縣地震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事前輔導服務、事中過程跟蹤和事后評價反饋,對轄區內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施工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對現場關鍵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并報告省地震局及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重大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全過程的資料建檔,確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十七條 福建省地震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依法依規及時向社會公布評價單位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強化社會監督,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八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紀檢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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